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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為「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
第2條 本會以配合電子工程系教學,促進系內和諧,吸引新知推動系內發展,進步宗旨。
第3條 本會為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所建立,唯一永久性服務組織,經校方登記核准,唯一合法組織。
第4條 本會為使系內同學不只能參與活動、促進系內和諧,同時為使同學能兼顧課業,凡於期中考、期末考前一週將不會辦理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議
第5條 本會負責代表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對外交流之一切事宜。
第6條 實際需要得成立各類工作小組。
第7條 辦理各類系內競賽,文康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8條 凡就讀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之學生皆為本會學員。第9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具有本會會員資格,得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達成本會成立之宗旨。
2. 會員享有學會所賦予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
3. 會員對本系會所舉辦之活動有義務與參加之職責。
4. 會員皆有接受學會幹部、各班班代提報為學會組員,為系上服務之義務。
5. 會員對系內之建議事項和不合理之情事,皆有向各班班代反應並提出系會處理,或以記名信函直接向系會反應之權利,且系學會將予以保密。
6. 會員有義務繳交系費,以促使學會之順利運作。
第四章
組織
第10條 【組織】
本會為一獨立之組織,除受電子工程系所有學員監督及配合校方運作外,一切行政為獨立行使。
第11條 系內師長唯輔導立場得參與系會運作。
第12條 【組織架構】
一、組織圖

二、 工作細則:
〈一〉 正、副會長之職權:
1. 負責督導學會整體運作,整理學會事務,若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責則由副會長代理之。
2. 和活動組互相配合製作企劃。
3. 會長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其權責如下:
I. 於開會人數達半數後,宣布會議開始。
II. 遇有爭議性問題,得由主席裁定處理模式並維持會
場秩序。
III.檢核該次會議之紀錄簿冊。
IV. 主席需要秉公維持學會運作,若有失職情事將通報系主任予以懲處。
4. 決議學會任何提案,一經會議決議通過,委員會成員不得有
異議,擔任學會與各班之間的橋樑。
5. 經三分之二以上監委同意,得召開特別會議,邀請系主任及輔導老師出席。
〈二〉 議員
1.【資格與職責】
(1)須有繳交系上系費者。
(2)須有繳交課外活動費者。
(3)上學期無小過以上紀錄者。
(4)上學期操行成績75分以上者。
2. 由系學會舉辦選舉,由符合資格之電子系會員,以班級為單位,向學會報名參選為候選人;如無參選人員,將由會長從系學會成員中指派。
3. 當選人數為兩名。
4. 負責督導學會運作,審核學會活動支出,並與系會保持密切
聯繫以促進系內之合諧。
5. 凡委議員之幹部,皆有義務參加學生議會之會議,為電子系學生爭取應當之權益。
6. 學會行事曆內為排定之活動,若經三分之二監委同意,得交付學會納入行事曆中。
〈三〉執行祕書:
1. 會議記錄及協助會長督導學會運作
2. 負責會議記錄及存檔,整理公文資料並歸檔。
〈四〉 財務組織權責:
1. 負責學會各項收支統計,受理各組申請採購事宜,及學會各項經決議採購事務接洽。
2. 故組申請採購時,須向總務組長填寫申請單,經財務長審核通過交由各組處理。
3. 財務長每月須結算一次,並於每學期期末大會上公佈帳目明細及公佈於學會通報與學會公佈欄中。
4. 學會決議推派代表參加校外參觀或競賽,所需花費由領隊負責,採事後補填申請單,追認即可。
〈五〉 公關組織權責:
1. 促進本會與其他社團、系會之學術活動和活動性交流,
以及對外洽談活動之聯繫。
2. 負責開會通知、學會通知、訊息之傳遞。
〈六〉 美宣組織權責:
1. 負責活動海報設計、製作、紀念品製作及活動宣傳。
2. 負責系刊編輯、排版工作。
3. 整理活動資料及活動剪影。
〈七〉 活動組織權責:
1. 各項活動由活動組依行事曆進行策劃,並製作企劃書,
經正、副會長及各組組長開會協調後始得進行。
2. 活動進行中須製作活動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後,將企劃書及活動紀錄交由會長存檔工作。
3. 活動場地的借租事宜及各項活動之人力支援。
〈八〉 機動組織權責:
1. 活動前後支援各組。
〈九〉 器材組織權責:
1. 妥善保管器材及不定時清點。
2. 活動期間器材全力配合。
第五章
經費
第13條 本會會員每學年應繳交柒百元,以促進學會之各項活動之運作。
第14條 費用之調整得經學會決議通過,系會幹部過半數同意,始可調整。
第六章
會議
第15條 【常務會議】
每月一次的共同時間,出席人員各組組長,會議討論各項活動,決議各類提案。
第16條 【幹部會議】
不定期召開,由會長召集會議討論活動細節,學會內部運作討論。
第17條 【期末會議】
每學期期末考前召開,由系主任、指導老師、系上老師及學生、系學會成員參加,提出對系內各項建議。
第七章
議事規則
第18條 主席宣佈會議開始,如有必要得先排定議事程序。
第19條 會長及各組組長報告工作計劃及公務執行進度。
第20條 各項表決事項,由指定人唱票並列入紀錄。
第21條 遇有爭議性之問題,全體人員須遵守主席之裁定以維持會議進行,討論結果經簽署後送系辦公室呈閱,並印交各班於班會時宣達。
第八章
附則
第22條 本章程為民國九十六年由學會幹部及各班班代修訂,經會議審核通過,僅訂為本會行事之規則。
第23條 本章程未詳盡之處,得經常務會議決議增修。
第九章
增修條文
1.將編輯組與文書組合併成美宣組。
美宣組職權範圍:
a.負責活動海報設計、製作、紀念品製作及活動宣傳。
b.負責系刊編輯、排版工作。
c.整理活動資料及活動剪影。
2.新增執行秘書之職位,由會長提選,經系會所有幹部及監督委員於
會議中達三分之二含以上表決通過即可:
a.負責系內會議之議事程序排定。
b.負責系活動之活動推行。
3.新增網管組
a.電子系學會網站更新與維護。
4.系上學生如有以班為單位舉辦班遊之類活動,人數有達七成以上並帶申請表(請洽會長領取),系學會補助一人五十元。
附註:原有組別如之職權異動如下:
活動組織權責:
1. 各項活動由活動組一行事曆進行策劃,畢製作企劃書,經正、副會長及各組組長開會協調後始得進行。
2. 活動進行中需製作活動紀錄,並於活動結束後,將企劃書及活動紀錄交由會長做存檔工作。
3. 活動場地的租借事宜由各項活動之人力支援。
4. 攝影組編列到活動組。
5. 活動過程拍攝記錄。
第十章
景文科技大學電子系學會選罷法
一、【選舉權】
1.會長與副會長:
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其以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二分之一會員同意即可,以得票數最高者當選,任期一學年。若會員投票數未達總會員之二分之一,則當選無效,須重新改選。會長對外代表本系學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為總領系學會各項事務,負責各項事務之行政公文。
2.會長選舉以二次為限,若超過二次表決不通過則不再進行補選,以得票數高者當選。
3.候選人由各班提出兩名候選人為一組,正、副候選人由班上投票決定搭擋參選。
4.最高得票者之組別當選為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系學會會長及副會長。
二、【複決權】
1.複決權適用於全體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之全體學員。
2.【複決權之使用條件】
(1) 須達到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會員全體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簽名蓋章。
(2) 由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監督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簽名蓋章提出。
(3) 提出合理之理由及具體證明函書面形式,送交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辦公室。由系主任、指導老師及監督委員核定過後即貼出公告。
(4) 公文中須有與學會人員全體簽名蓋章同意。
(5) 與會人員須含系主任、指導老師及監督委員,方可生效。
(6) 否定提案得於三日內提出複決案,再行表決。複決案以\一次為原則,若複決案未通過,就不再進行會議審核,維持原案。
附註:原案為使用複決權欲複決之案件。
罷免權:
罷免權適用於團體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之全體會員。
罷免權之使用
1. 須達到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會員全體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簽名蓋章,亦可由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監督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連署簽名蓋章提出。
2. 提出合理之理由及具體證明和函書面形式,送交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辦公室,由系主任、指導老師及監督委員核定過後即貼出公告,公文中需與學會人員全體簽名蓋章同意,與會人員含系主任、指導老師及監督委員,方可生效;否定提案得於三日內提出複決案,再行表決。複決案以一次為原則,若複決案未通過,就不再進行會一審核,維持原案。
3. 若被罷免人員為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會長,則罷免案成立以後由副會長繼任,不再進行補選。
附註:原案為使用罷免權欲罷免之案件。
選舉權:選舉權適用於全體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之全體會員及老師。
選舉權之使用條件:
1.
適用於全體景文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學會之全體會員及老師。
2.
選舉日期為下學期期中考前。
3.
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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